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申请境外上市要准备什么

  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必备条件: 目前,证监会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即取消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也取消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分批预选制,改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同时还取消了原来重点支持国有企业的提法,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不管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请境外上市。 一般而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具有规范的法人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公司业绩除了满足我国证监会的要求,各证交所均对公司申请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东盈利不低于2000万港币,前两年累计股东盈利不低于3000万港元。 二、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需报送的文件 1、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需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2、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4、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5、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8、公司章程。 9、招股说明书。 10、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11、法律意见书。 12、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13、发行上市方案。 中国公司申请境外上市条件 (一) 符合中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 净资产不少于是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是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是5000万美元。 (四) 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 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企业境外上市的条件

  新加坡主板和凯利版(类似我们的创业板)的条件不同。新交所有中文网站,各项标准都有详细介绍。这些标准你可以理解为“60分及格线”。达到及格线,上市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对于不通行业、不同企业、不同的时间点,企业的融资能力要看中介机构操作。

  对于中国比较传统的行业,新加坡是个不错的选择。特别是食品、纺织、中药等。但是比欧美主流交易所,融资能力还相对较弱。某些行业也比港交所、韩交所稍逊一筹。但由于没有语言帐碍,仍是很多中国小企业的首选。目前挂牌的中国企业大约100多家。

  我们是财富指数资本集团北京代表处(www.3009.cn),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有关问题欢迎交流

  ? 境外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 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但有三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向中国证监会报材料备案,壳公司对国内资产的控股比例问题和选择上市时机。

  境外间接上市,中国审批程序

  根据上市方案的不同,所涉及到的国内审批部门也不同。如果以买壳或造壳的方式在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国内审批部门较为简单, “S股”(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上市)为例说明国内审批过程:

  一、向中证监报送以下文件,作为预申请;

  1、企业境外上市的申请报告;

  2、地方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销商(保荐人)对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4、中介机构名单;

  中证监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之后,将会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请。

  二、就产业政策问题咨询国家行业主管及外经贸部的意见;

  三、公司通过省级政府向国家经贸委报送以下文件,提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省级转报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资产重组方案;

  4、公司章程草案;

  5、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批复;

  6、验资报告;

  7、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及处置方案的批复。

  9、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10、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笥报告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

  11、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报告和未来一年盈利预测报告;

  12、有关关联交易协议(草稿);

  13、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14、关于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15、其他有关文件;

  四、在国家经贸委作出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即可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份公司依法设立;

  五、向境外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同时将申请表报中证监;

  六、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独立董事,批准转为社会募集股份公司并在境外上市;

  七、以下文件报国家经贸委,申请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省级政府关于转报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申请的函。

  2、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

  3、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4、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股份公司章程;

  6、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即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复和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建议;

  3、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如需要);

  4、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及土地地使用权处理方案的批复;

  5、公司章程;

  6、招股说明书(最新稿);

  7、关联交易协议;

  8、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9、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境外上市法律意见书;

  10、发行上市方案;

  1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国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22 更新时间:2005-6-18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约纽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程序较为复杂,因为需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审批,成本较高,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也较多,花费的时间较长。但是,IPO有三大好处: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公司可以获得较大的声誉,股票发行的范围更广。所以从公司长远的发展来看,境外直接上市应该是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境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国内重组、审批和境外申请上市。

  中国公司申请境外上市条件

  (一) 符合中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 净资产不少于是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是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是5000万美元。

  (四) 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 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的文件

  (一) 申请报告。

  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二) 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 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四) 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五) 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是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八) 公司章程。

  (九) 招股说明书。

  (十) 重组协议、股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十一) 法律意见书。

  (十二)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十三) 发行上市方案。

  (十四)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境外直接上市(H、N、S股方式上市)及政府审批程序

  (一) 确定中介机构和重组方案

  与采用BVI设立公司境外上市方式相比,以H、N、S股公司方式境外上市需增加聘请境内注册的地土地及资产评估机构、财务审计机构。

  关于公司重组方案,应注意以H、N、S股方式,将可以受《外商投资主业政策》的限制。

  (二)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以下文件,作为公司境外上市的预申请

  根据中国证监会去年发布的《关于是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在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请前三个月,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以下有关文件:

  1、企业境外上市的申请报告;

  2、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销商(保荐人)对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企业确定中介机构后,还应将中介机构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证监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之后,将会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请。

  (三) 开展土地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及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

  公司需由土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重组范围内的土地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评估,制作评估机构,并报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是民营企业改组成立股份公司并在境外上市,因无先全,其资产评估报告是否需由财政部确认,有待查询)。财务审计机构就公司前三年的财务状况出具审计联交易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并制作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四) 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创立大会,进行公司登记注册

  发起人应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

  1、 省级人民政府转报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 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企业资产重组方案;

  4、 公司章程草案;

  5、 资产评估报告;

  6、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批复(如需要);

  7、 验资报告;

  8、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

  9、 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及外围方案的批复;

  10、 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11、 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及涉及国家资产投项目的立项批复;

  12、 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报告和未来一年盈利预测报告;

  13、 有关关联交易协议(草稿);

  14、 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15、 律师出具的关于是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16、 其他有关文件。

  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即可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并输工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份公司即依法成立。

  (五) 向新加坡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请(递交A1表格)。在递交A1表格前5个工作日,应将A1表格的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H股章程及选举独立董事,并批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公司并在境外上市。

  在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后,即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修订公司章程(“H股程度“),并通过选举独立董事、批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外上市等决议。

  (七) 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转报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申请的函;

  2、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

  3、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4、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股份公司H股章程;

  6、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并于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后,即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复和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复和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

  3、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如需要);

  4、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及土地使用权鼾方案的批复;

  5、公司章程;

  6、招股说明书(最新稿);

  7、关联交易协议;

  8、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9、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0、发行上市方案;

  1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九) 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的正式申请(进行聆讯)

  (十) 公司进行路演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挂牌上市。

  需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公司拟纳入上市公司的业务,涉及到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问题,公司须在上述所有步骤之前,取得国家行主管部门(局)关于公司重组及境外募集股份的同意。这是公司确定重组方案的先决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参考资料:http://alpsbird.bokee.com/2018674.html

  ? 求: 海外上市流程!

  海外上市流程

  上市流程及服务:

  时间:约4-6个月;其中尽职调查和财务整改阶段(1--2个月),国际审计师和国际律师工作阶段(1--3个月),

  1. 对公司进行上市前尽职调查,协助企业整理规范账目,指导企业完成企业内部重组和调整,帮助企业完善法律文件和完成财务整改,保证企业通过美国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审计;

  2. 编制企业招股说明书;

  3. 帮助企业在海外注册公司;

  4. 寻找符合条件的壳公司,并对将要收购的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帮助公司完成对壳公司的反向收购;

  5. 按美国财务审计要求,配合美国会计师和律师的事务所完成对企业的财务和法律审计;

  6. 将审计后的企业资料上报美国证监会(SEC),纽约国际与审计所、律师、企业将共同回答美国证监会SEC的提问;

  7. 顺利完成企业在美国OTCBB上市工作,原壳公司股票代码更为企业股票代码;

  8. 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的合法做市,维持企业股价位于3美元之上,并保持交易活跃.

  9. 帮助企业定期&及时向SEC(美国证监会)提交报告(季报,年报), 及时准确披露信息,维持上市资格;

  10. 帮助公司引入海外知名人士担任企业独立董事,满足美国上市法律要求;

  11. 免费为公司建立英文网站,建立国际品牌.

  12. 在公司业绩支持下,指定资深美国分析师撰写企业研究报告,向机构投资者进行企业推介,通过增发新股,实现企业持续以少部分股权,高市盈率融资;

  13. 在公司业绩支持下,帮助企业实现由OTCBB到主板市场的升级;

  14. 在公司业绩支持下,帮助企业实现海外多地上市和以高市盈率融资;

  15. 通过合法向SEC注册,帮助企业原始股东进行股票套现;

  工作内容:

  尽职调查和财务整改阶段(1--3个月)

  1、 财务人员协助企业整理规范账目,以确保顺利通过国际审计师审计;

  2、 投行人员对企业尽职调查,以确保按时完成符合美国证监会要求的英文《招股说明书》;

  国际审

  计师和国际律师工作阶段(1--2个月)

  3、 审计师在财务人员配合下完成审计报告;

  4、 律师在投行人员配合下完成股权转换操作;

  5、 投行人员完成《招股说明书》。

  6、 美国证券公司协助企业向美国证监会上交《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美国证券公司与审计所、律师、企业共同回答美国证监会的提问;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汇发[2010]29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的业务

  (一)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二)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由所在地分局根据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三)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据本年度总局确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原则,在本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核定。

  二、审批权限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

  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就以下业务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一)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

  (二)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

  (四)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三、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的业务

  (一)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下同)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备案。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分支局。

  四、简化业务审核材料

  企业在办理涉及资本项目购汇的业务时,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以上审批权限调整后,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应完善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有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详见附件)。各分支局应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在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时,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通知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通知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反馈。联系电话:略。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核准 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 书面申请; 2. 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其他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所分得的利润、红利已缴纳所得税。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付汇后外汇资本金符合相关规定; 2.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汇出利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核准 法规依据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应当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5.其它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应当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确有需要从境内汇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 2.境外上市费用包括应支付境外监管部门、交易所、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评估师、银行等境外机构的交易费、交易征费、登记费、承销费、托管费(仅限于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印刷费等与境外上市行为相关的合理费用。 授权范围 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 1. 境外上市费用原则上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收入中扣减; 2.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汇出上述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购付汇水单将有关数据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 求问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募集资金后,可否将募集到的资金存放境外

  境外上市抄外资股公司应袭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将扣除相关费用所余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经外汇局批准,可开立境外专用账户,期限为开立之日起2年。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可用于支付相关费用、购买开户银行发行或销售的保本型结构性产品、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有什么作用

  外汇局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便利市场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突出简政放权、简化管理,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业务操作。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境外上市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二是整合外汇账户,境内公司、境内股东根据需要分别开立相应账户,集中办理相关资金汇兑及划转。三是允许境内公司回购、境内股东增持等汇出资金后剩余款项汇回、自由结汇及划转。四是取消纸质报表,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6.7366, -0.0008, -0.01%)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 购付汇的办理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前1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6)所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凭证;

  (9)申请前1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前1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包括固定回报)购付汇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

  (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

  (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

  (8)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

  (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

  (10)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2.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转股协议;

  (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5)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

  (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5)申请前一日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6)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回购说明(包括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时间安排、股东大会决议、拟选择开户银行等);

  (2)购付汇申请或资金汇出申请;

  (3)境外开户申请;

  (4)公司承诺函(承诺向外汇局所申报材料属实);

  (5)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4.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4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汇购买境内房产的凭证,包括银行汇入汇款凭证或海关申报单、房产销售发票;

  (2)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

  (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付汇及额度核准

  办理依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年第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在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投资计划;

  (2)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3)上一年度末和季度末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

  (4)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情况介绍;

  (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从事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简历;

  (7)境内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

  (8)境外受托人的有关材料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草案,没有境外受托人的除外。

  6.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

  (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7.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1)申请书;

  (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

  (4)放款人的验资报告;

  (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

  (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

  (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经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上述批复文件为依据,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境外付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2)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3)有关费用的支付合同或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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