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空股票涉嫌什么罪行期货培训

admin1年前股票期货入门知识237

  ㈠ 股票被故意做空有什么坏处

  股票被人为做空,很多散户就会被套。

  因为做空股票的过程,就是股价下跌的过程。散户来不及抛售自己手里的股票,或者舍不得抛售,那就会因为股价贬值而受到经济损失。

  ㈡ 对股市恶意做空,应该如何处罚

  从理论上讲,股市应当成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如果我国经济每年保持7%以上增长,在当前股市的整体市盈率已经降低到欧美国家水平后,如果股指依然长期低迷,这无疑是不正常的,也是对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为了促进股市健康发展,国务院在10年前出台国九条后,今年5月再次出台了新国九条。证券管理层今年以来也推出激活蓝筹股,实现优先股,探索T+0,组织包括海外资金、私募资金等合规资金积极入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格要求上市公司改变铁公鸡面孔,积极分红、多采取现金分红,要求引入市值管理理念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目的就是希望股市能够走出长期低迷的不正常状态,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我们认为,股市这种低迷状态,反映的虽然有对经济转型能否非常顺利的顾虑,更多还是对市场一直缺乏赚钱效应的不满,尤其是许多人亏损后,采取了用脚投票。而资金的离场,引发股市下跌,又引发更多人的亏损,更多的人离场。在这种形势下,如果市场上一些人恶意唱空甚至做空股市,对股价进行操纵,无疑会影响人们对市场的信心,损害公开、公正、公平,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如何通过改革引领中国股市走向慢牛,成为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共同期盼。我们认为,一方面需要深化改革、不断创新、规范发展、加大投资者利益保护,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进一步扩大合规资金进入股市的通道,实现股市资金大扩容;另一方面需要管理层对恶意唱空甚至做空股市行为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发出促进股市健康向上的积极信号。

  国外在股市出现持续下跌时,就采取过限制裸卖空等临时政策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前些年,当我国股市出现大幅度非理性上涨时,管理层会及时出面提示风险,同时加大对操纵股市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有效地遏制了泡沫的进一步做大。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当股市持续多年低迷,大盘指数和许多股票已经进入合理投资价值区间时,如果股市进一步大跌,背离了市场价值,对中国经济和资产安全将是更大风险。此时,管理层出面对一些操纵市场行为、特别是恶意唱空做空股市谋利进行监管和打击,处罚几个恶意做空股指者,无疑会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激活市场多头信心,受到广大投资者欢迎。

  ㈢ 什么叫股票做空行为为什么会有这个行为中国股市为什么不能股票做空

  做空是指预期未来行情下跌,将手中股票按目前价格卖出,待行情跌后买进,获取差价利润。其交易行为特点为先卖后买。实际上有点像商业中的赊货交易模式。这种模式在价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够获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货进来卖出,等跌了之后再买进归还。比如预计某一股票未来会跌,就在当期价位高时借入此股票(实际交易是买入看跌的合约)卖出,再到股价跌到一定程度时买进,以现价还给卖方,产生的差价就是利润。

  既然有做多,肯定就有做空,就跟有多就有少,有胜必有败一样。

  中国股市不能做空,是因为中国政策规定,只能单向交易,不能双向交易,非常不好,所以进入中国股市赚钱的人10个人中9个亏。

  ㈣ 做空一家公司股票犯法吗

  做空交易只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只要有这样的工具,就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㈤ 关于股票,恶意做空是什么意思

  恶意做空:是指通过虚假交易、自买自卖、操纵市场,最终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完全背离了完善市场的初衷。

  一、恶意做空的含义:

  恶意做空是一个日常用语、而不是法律术语,具体理解为以制造、夸大和扩大看空预期为特征的市场操纵行为,广义上还可以包括以此为特征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从本质上来说,投机者与买涨者的多空平衡,有助于帮助市场发现合理价格,消除价格扭曲,保证证券市场流动性。做空行为本身并不是“恶意做空”的构成要件。恶意做空交易通常伴随以下明显特征:短期内大量甩卖、联合多家机构,开出与市场交易严重不符合的交易单,同时伴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二、恶意做空的处罚:

  中国股市的主要监管法律是《证券法》及配套规定,而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定,二者在法律上一般认为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条例七十一条分别解释了操纵市场的几种形式,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以自己和自由账户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

  违反者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到百万不等罚款。同时可以宣布有关人员为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的终身禁入者。

  更严重者,则可能触犯刑法一百八十二条,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㈥ 股票市场上什么样的卖股票的行为才是恶意做空,如何界定恶意做空

  你好,你咨询的恶意做空,我理解的其实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只要在法律界定版内的投资行为,不权违反股票操作,不搞串联打压股票,就不存在什么恶意、善意之分。说难听点,政府说的恶意做空,难道就没有恶意做多。有买有卖才是一个健康的市场。如果不是政府、媒体大力鼓吹、煽动,股市能从2000多点涨到5000多点!本来是一个健康股票交易的市场,弄得像赌场一样。2000多点可以投资、5000多点只有投机了。所以才引来了空头大肆横虐。让投资者损失惨重。我的理解就是这样,相当于发了一通牢骚,却没说到点子上,对不起了哈。

  ㈦ 股票可以做空吗法律允许吗

  现在股票可以通过融券交易实现做空,这是合法的。

  当然,融券做空与期货交易中的做空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㈧ 股票涉嫌违规操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操纵股票价格同时违反了证券法和刑法,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㈨ “恶意做空”在刑法中属于什么罪名

  实施市场操纵行为,从而“恶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

  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证监会还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15.05.18 修改),宣布有关人员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并可以参照该规定宣告有关人士为期货市场禁入者。

  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人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虽然在股民王某诉被告汪某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15]和*ST钛白投资者诉被告程某、刘某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纠纷案中[16],法院均以证据不足等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随着市场操纵行为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焦点,为股民提供相应司法救济的标准有可能从宽掌握,相关规则也可能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得到明晰,解决投资者索赔难的问题。

  《条例》对操纵市场引起的民事责任虽未作具体规定,但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出发,因行为人操纵市场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投资者,应当有权要求赔偿。短期来看,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仍会存在一些实际障碍,但随着打击证券期货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力度加强,期货市场投资者索赔的新课题,同样有望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得到解决。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刑法》设立该罪名以来,虽然适用不多,但已有赵某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丁某某等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朱某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汪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多起影响重大的案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决不是没有牙齿的纸老虎。

标签: 操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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